故意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受理后一般会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公安机关接到案件材料审查后认为存在被害人伤情构成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事实,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故意伤害案件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故意伤害刑事案件立案程序
(一)由公安部门侦查。公安部门侦查结束后向检察院申请批捕。
(二)检察院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复核。复核后认为不符合批捕条件的,向公安部门发出《不予批捕通知书》,公安部门收到《不予批捕通知书》后放人;复核后认为符合批捕条件的,向公安部门发放《逮捕证》,公安部门随即正式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公安部门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先将其羁押在看守所内,检察院择日向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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