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计委(计经委):
根据国家《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0]第4号)的授权,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贯彻国家〈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2000]第4号)及重庆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区县(市)两级审批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以告发布活动。
第三条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按照政府部门职责分工,根据《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授权,指定《重庆商报》为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报纸,指定《重庆经济信息网》(http://www.cq.cei.gov.cn)为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信息网络。
关联法规:
第四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同时在指定的报纸和信息网络媒介上发布。
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第五条《重庆商报》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第一次发布不收取费用,第二次发布相同内容的公告,按照收费标准的60%收取;《重庆经济信息网》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按收费标准的50%执行,每条招标公告一次性收费200元。
第六条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七条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附项目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等证明文件报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核后,送指定媒介刊登。
第八条在指定报纸免费发布的招标公告所占版面一般不超过整版的四十分之一,且字体不小于六号字。
第九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报纸和信息网络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条指定媒介应当在收到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七日内发布招标公告。
指定媒介应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就审查过的招标公告的内容进行核实,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布。
第十一条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将要求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时予以改正、补充或调整:
(一)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的;
(二)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三)没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
(四)在指定媒介上发布的同一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二条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纠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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