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犯罪构成:
一、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该罪;
二、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的方面实行管理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三、该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或过失不构成该罪;四、是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以上四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就不构成该罪。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犯罪构成界定
1、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犯罪构成应界定为:犯罪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大多具有营利目的。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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