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
所谓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抽逃出资罪,就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抽逃出资罪的认定
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如何认定“抽逃出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分析如下:
(1)行为主体:
该行为的主体是公司出资者,即股东;
(2)主观方面:
是看公司股东有无“抽逃出资”的故意,如果没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借贷关系或其他依据,不支付任何代价而长期占用股东出资不还的话,就可能涉嫌抽逃出资;
(3)侵犯的客体:
是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4)客观方面:
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验资成立后又抽逃出资的行为,如果抽逃的数额巨大、造成的后果严重,就可能涉嫌构成抽逃注册资本罪。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股东出资后一般是不能退股的,但是可以通过将股份转让的形式撤回出资,这样的话就要办理相关的手续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
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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