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欠款不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如果一方能够证明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之间存在的财产分别所有的约定且出借人知道该约定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如果没有证明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共同债务就应该由双方共同偿还,如果夫妻已经离婚,仍然承担连带清偿债务的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根据上述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或者妻子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民间借贷债务,由于夫妻关系的人身依附性和紧密联系性,出借人有理由相信丈夫或者妻子以一方的名义发生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并使夫妻双方整体收益的,所以此类债务原则上应推定为夫妻双方共同债务。
只有在以下两种例外情形下才按照个人债务处理:一是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二是夫妻之间存在财产分别所有的约定且出借人知道该约定。在夫妻双方对财产的分配有约定的情况下,只有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才能以个人的财产清偿债务;如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并不能免除丈夫或者妻子另一方清偿再无的责任。对于以上两种例外的情形,由丈夫或者妻子一方举出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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