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部写明律师函抬头写要发给的单位或个人,要写全称,不要有错别字或者其他错误。显得正规、严肃。
2、内容根据法律规定。
3、落款写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并加盖公章,律师签名。
4、尾部律师事务所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网址、电邮,律师联系方式。
律师与律师之间的差别有哪些
(1)学历上的差别。按照《律师法》第6条的规定,取得律师资格必须具备一定的学历条件,即高等院校法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也就是说,目前我国执业律师的学历水平从大专到硕士、博士都有,而且专业也五花八门,这与很多国家律师必须是大学法学院毕业生相比有很大差距。再加上我国学历管理制度上的混乱,不同学历的律师之间,法律专业素质的差距可能非常大。学历并不代表能力,但也能反映一些情况,律师职业对从业者的综合素质尤其是法律专业素质的要求非常高,并不像有些人想象的那样只要了解了一些法律规定就可以办案了,这一点,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
(2)过去工作经历上的差别。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目前的执业律师队伍中,从大专院校毕业后直接进入律师界工作的人并不算很多,有相当数量的律师过去都曾经从事过其他行业的工作,这也就意味着,他们在处理一些与过去所从事的行业有关的法律问题时,可能比别的律师更有优势。因此,了解一位律师过去的从业经历及工作成绩,也是很必要的。
(3)专职与兼职的差别。执业律师有专职与兼职之分,所谓兼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一般人可能会认为专职律师更值得信赖,然而情况未必全然如此。按照司法部1996年11月颁布的《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规定,只有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才可以兼职从事律师职业,这也就意味着,他们普遍有着比较高的法律专业素质,而且他们的本职工作也要求他们花更多的时间用于法学理论的学习和研究上,如前所述,这对一位优秀的律师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二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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