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谎报安全事故罪既遂的,相应的惩罚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不报、谎报安全事故,贻误事故抢救的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比如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的等。如果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能追求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谎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
1、客体方面。
客体侵犯的是安全事故监管制度。本罪主要是针对近年来一些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和对安全事故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在事故发生后弄虚作假,结果延误事故抢救,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大的行为而设置的。
2、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方面。
犯罪主体为对安全事故负报告职责的人员;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4、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有故意构成。
谎报安全事故的行为是违反了安全事故管理的制度,只要不履行自己的职责就需要承担起法律责任,此罪的主体比较特殊必须要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只要造成的情形比较严重就可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轻者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重者是可以按七年有期徒刑来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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