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肇事逃逸后又返回现场不一定属于肇事逃逸,判断交通肇事逃逸,要从肇事者的主客观两方面入手。
从主观方面来说,首先要认识到了事故发生,同时有逃避承担法律责任的故意,这里的法律责任既包括民事责任也包括刑事责任。
从客观上来说,首先要造成了交通事故,同时有离开现场的行为,对于离开现场不能简单得理解为肇事逃逸,只有在主客观两个方面都符合才能认定为肇事逃逸。
3、当然生活中大多数情况下,对于离开现场的行为,是出于逃避责任心理,不管是故意还是侥幸,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如果能及时报警,并返回现场积极承担责任,如救治伤者、赔偿损失等,就不能认为其有逃避责任的心理,从而不能认定为肇事逃逸。
同样存在因为受害者家属的过于强势,肇事者考虑自身安危,不得不暂时离开现场,但及时报案,同样不能认定为肇事逃逸。
3、对于交通肇事逃逸,我国法律规定较重的处罚标准,不仅责任认定时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且如果构成刑事责任,要加重量刑,如果达不到刑事量刑标准,交管部门会根据情节轻重处扣12分、吊销驾驶证等行政处罚。
一、肇事逃逸后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应当受行政处罚,赔偿经济损失,如果造成重伤或者死亡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
3、《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第三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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