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时不能提起反诉。再审是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属于非常程序,目的是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应的错误判决,反诉只能在一审案件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一、反诉提出时间是什么时候
诉讼被告要提起反诉的时间一般是在举证期限之前提起。
法律对此的规定是在一审程序中,应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提出,而在二审程序中,二审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但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受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因此当事人要对诉讼提起反诉的话,那么需要根据上述的时间程序要件来进行反诉的提起,从而维护自身权益。
反诉,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诉讼系属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本诉的原告在反诉中称为“反诉被告”,本诉的被告称为“反诉原告”。
反诉的提起须满足一定要件,否则法院将以反诉不合法驳回当事人的反诉。这些要件具体如下:
1、本诉正在进行中(诉讼系属中)辩论终结前
如果本诉尚未开始或本诉辩论已经终结,则不可能提起反诉。如果本诉正在进行中,辩论终结前提起了反诉后,即使本诉撤回,也不影响反诉的存在。
2、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如果反诉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审理本诉的法院因为无权管辖,而不得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
3、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
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也是反诉提起的要件,因为如果反诉不能与本诉适用同一种程序,就不能实行诉的合并审理。
4、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或与本诉请求在防御方法上有牵连
之所以允许当事人提起反诉,其意图在于将两诉合并审理以便降低诉讼成本,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因此,就要求反诉与本诉有一定的牵连性。
二、如何认定违法建筑物订立的租赁合同的效力
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存在缺陷,是违法建筑物,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而这些规定是有关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据此应认定就违法建筑物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但该类无效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有效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同时规定“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此时,导致无效的违法因素消失,违法建筑转化为合法建筑,无效合同在此情形下转化为有效合同。对于此处合同效力的转化要特别注意以下三点:一是合同效力转化的截止时间是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二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不包括二审、再审程序发回到一审法院审理阶段的情形。三是已经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的,不能转化为有效。当事人对法院或仲裁机构有关合同效力的认定不服的,只能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决定或按照再审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三、赠与合同纠纷反诉有哪些?
赠与合同纠纷反诉特征是:
(1)当事人特定性及双重性。
(2)请求具有独立性。
(3)目的具有对抗性。
(4)反诉的时间具有限定性。
(5)反诉和本诉之间要有联系性。
赠与合同纠纷反诉构成要件有:
(一)赠与合同纠纷本诉正在进行中,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反诉。
(二)赠与合同纠纷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如果反诉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审理本诉的法院因为无权管辖,则反诉不得与本诉合并审理。
(三)赠与合同纠纷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
(四)赠与合同纠纷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互不相容或其中一个请求为另一个请求的先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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