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机关对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程序、法律解释等问题作了原则规定。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立法权限的划分不够具体、不够明确,导致有些法规、规章与法律相抵触或者法规、规章之间相互矛盾、冲突,有些法规、规章的质量不高,存在着起草和制定过程中片面强化、扩大部门的权力,为本部门、本系统带来不应当有的审批权、发证权、收费权、处罚权;有的还超越职权,擅自解释法律、法规,或者各搞各的规章。
立法原则有哪些,我国《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
立法原则是创立法律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出发点。是统治阶级的立法意图和法律意识的概括。中国立法总的基本原则,可以从性质和内容的结合上区分为多种。其中,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尤为重要。在坚持中国立法总的基一原则的前提下,中国各方面立法应注意坚持各自的具体原则。就国家或中央立法而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二条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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