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装叛乱与武装暴乱的区别主要是,行为人是否以境外组织或境外敌对势力为背景。武装叛乱是投靠或意图投靠境外组织或境外敌对势力,具有投敌叛变之性质,这是犯罪分子的主要倾向;而武装暴乱只是发生在境内直接同国家和政府对抗,而没有投靠境外的意图或联系。虽然武装暴乱犯罪的过程中也不排除犯罪人可能会与境外组织、敌对势力相勾结,进行某种联系,但其暴力活动主要锋芒是针对着国家和政府。本罪是行为犯,只要有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暴乱的行为,不论是否得逞,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构成犯罪。本罪是选择性罪名,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的,构成武装叛乱罪;组织、策划、实施武装暴乱的,构成武装暴乱罪。在现实生活当中,如果存在武装叛乱暴乱这种行为,那么肯定是需要进行一定的处罚的,毕竟这种行为已经严重的危害到我们国家安全的,如果造成的后果比较严重,那么将按照《刑法》当中104条的规定来进行一定的处罚。
武装叛乱和暴乱罪的特征
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武装叛乱、暴乱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如下:
(一)主体为一般主体;
(二)在主观方面上表现为故意;
(三)客体是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
(四)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登记证书或者取缔临时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煽动抗拒法律、法规实施的;(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三)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的;(四)从事或者资助政治活动,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的;(五)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有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颠覆国家政权等犯罪行为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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