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作为作者人身权的一项权利,其基本概念在各国法律中均有规定。关于什么是署名权,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和在作品上签名的权利。第二种观点认为,署名权是指作者在自己的作品及其复制品上署名的权利,在第一种观点中又称为姓名表达权,将署名权与署名权联系起来,容易使人们把署名权与署名权错误地等同起来。第二种观点关注署名权与署名权的区别,准确把握署名权的本质,即在作品及其复制品上标注姓名的权利,而不论标注的目的如何。在理解签名权的含义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签名权的主体。署名权的主体是作者,但作者并不等于创作者的自然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作者有三种:一是创作作品的自然人;第二,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三是委托合同约定取得作者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无法人单位。作者概念可分为狭义和广义。广义上,作者不仅包括所有文学、艺术、音乐、戏剧或科学作品的创作者,还包括表演者、音像制作者或广播机构;狭义上,作者仅包括文学、艺术、音乐、戏剧作品的创作者。因此,由国家法律甚至国际公约来决定谁可以成为作者。此外,作者权与著作权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为作者与著作权主体并不相同。著作权有多种权利。版权的问题很复杂。作者只是著作权的基本主体之一。著作权主体除作者外,还包括继承人、国际组织等。署名权可以独立于其他著作权而由作者享有,因此署名权的主体不等于著作权的主体
署名权的客体主要有两个:作品论和人格利益论。我同意人格兴趣理论。根据一般理论,人格权是为了维护一定的人格利益。署名权虽然在民法上属于人格权,但应当以一定的利益为客体。这个物体是什么?它应该是“作者与作品之间的联系”,具体来说,作者控制着自己身份的公开。这反映了作者的意志自由和隐私利益对其身份是否被隐匿或披露以及隐匿或披露方式的程度等主要内容,签名权的各种具体用途之和构成了签名权的内容。明确签名权的内容,可以使我们对签名权有更清晰的认识,有利于签名权的保护。署名权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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