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与张某系夫妻,万某嗜酒成性并常打张某,张某不甘忍受失去共同生活的信心,于2013年1月到法院起诉离婚,2013年2月28日,法院作出准予双方离婚的判决。就在离婚判决即将生效的时候,万某醉酒滋事将同村的梁某打伤,2013年3月19日,梁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与万某共同赔偿因健康受到损害造成的各种损失计4930.6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首推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做法立足于合同之债的基础,显然着眼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夫妻借离婚逃避债务,以致削弱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可能性。万某与梁某之间是侵权之债,若为张某和万某的共同债务,不利于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辜一方的合法权益,且加重了夫妻关系中无辜一方的义务,违背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故此债务应为万某个人债务,梁某只能向万某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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