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家姐弟的母亲陈老太早年丧偶,共生育子女3人。自1993年4月,陈老太因患偏执性精神病在精神病院住院治疗。直至同年10月25日,院方应老太儿子阿伟要求同意陈老太请假出院,并出具证明确认“患者目前病情已稳定,情绪方面表现已稳定,猜疑消失,无胡言乱语情况,意识清爽,接触交谈均合作,思维内容连贯,主题突出,智能尚正常,自知力部分恢复,本次住院疗效好转。”同年11月12日,上海某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为陈老太代书遗嘱一份,将老太名下市中心延安中路某号3楼南间、后间、走道间和晒搭房屋产权归阿伟继承。在立遗嘱时,还有陈老太单位两名职工在场作见证。事后,不到半年陈老太再次因精神病,又住进精神病医院治疗,在1年后的1995年3月陈老太去世。2006年7月,远在美国的茅女士向上海静安法院起诉,要求继承母亲生后遗留下的房产。她认为该房屋未曾作分割析产,而弟弟阿伟提供的遗嘱是母亲在已患精神病时所立,这时母亲属法律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遗嘱属无效遗嘱。因双方无法自行达成一致意见,只得诉至法院求得公断。而陈老太另外一名儿子,则明确表示放弃对涉案房产的继承。对于该起诉弟弟阿伟则辨称,被继承人母亲生前立有遗嘱,将该房屋留给自己继承,在立遗嘱时相关医院出具了证明,证明母亲有立遗嘱的能力,涉案房屋应按照遗嘱继承,不同意姐姐的起诉。法院认为,陈老太在立遗嘱时,仍系精神病患者,该病患者作出的对其重大财产生后处置事宜,法律上对她的民事行为能力判别有严格要求。现仅凭医院出具陈老太当时属阶段性好转的出院小结,内容上仅反映患者的意识、语言表达等情况,而对患者是否能辨认自己行为目的等并未涉及;另在遗嘱代书人及见证人的当庭陈述中,对立遗嘱时是否知道患者系精神病人说法不一,更无法证明患者在立遗嘱时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据此陈老太所立遗嘱应归无效。陈老太遗有的合法财产,则按照民法典作法定继承。考虑到陈老太另外一儿子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遂法院判决有茅家姐弟各半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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