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珍稀植物及其产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本罪属于选择性犯罪。走私珍稀植物或者珍稀植物产品之一的,按照对象分别以走私珍稀植物罪或者走私珍稀植物产品罪定罪处刑。走私珍稀植物和产品的,只构成本罪,不需要数罪并罚,罪名为走私珍稀植物和珍稀植物产品罪。
(一)本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禁止进出珍稀植物及其产品的制度,犯罪对象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产品。所谓珍稀植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原生地自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和文化价值的濒危珍稀植物及其产品。所谓珍稀植物,是指国家自然生长的珍贵植物,是具有重要经济、文化价值的濒危珍稀植物,如银杉、水杉、银杏、水松、杜仲、桉树、苏铁树、金钱松、台湾省松、香果树等。既可以是原产地,也可以是原产地,原生于国外。
(二)本罪的客观要件本罪是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珍稀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具体方式可以参考走私武器、弹药罪的主体方式,也可以是个人。
(三)本罪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
(四)本罪的主观要件本罪必须在主观方面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产品,仍决定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到国外(边境)境。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不知道是珍稀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产品,即使有走私行为,也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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