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是公司中常设的监察机关的成员,又称“监察人”,负责监察公司的财务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执行情况,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规定的监察职责。在中国,由监事组成的监督机构称为监事会,是公司必备的法定的监督机关。监事通常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且不得兼任董事或经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等不得担任监事。
一、有哪些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有下列情形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1、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不超过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不超过五年;
3、当事人所在公司、董事、厂长、经理对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成之日起不超过三年;
4、当事人个人负担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二、什么人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以下是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不超过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不超过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公司、企业董事、厂长、经理,对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成之日起不超过三年;
(四)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并承担个人责任的,自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不超过三年;
(五)个人所承担的大量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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