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二)内控机制健全,制定和实施了统一授信制度;
(三)制定了与办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和业务操作流程;
(四)有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经营和管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
(五)有专门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能同步了解股票市场行情以及上市公司有关重要信息,具备对分类股票分析、研究和确定质押率的能力;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一、质权人的义务是什么?
1、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2、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
3、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二、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有什么?
(一)实行方式不同。
1、质权人于债权期限届满或约定事由发生而未受清偿时,因其已经事先占有标的物,可不经司法程序而径直参照市场价变卖质押财产或者其他方式处分质押财产并就其变价价值受偿。出质人如果认为变价不公,可另行通过诉讼解决。
2、抵押权人行使其抵押权时,在达不成协议时一般需要通过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而不能强行夺取抵押财产并变卖。
(二)二者同时设立在一个标的物上的优先效力不同。
1、先设立的登记的抵押权优于后设立的质权;
2、可不予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在后设立的质权;
3、先设立的质权优于后设立的登记的抵押权或未设登记的抵押权。
股权质押的具体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股权情况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不同的股权类型所认定的相关情况是不同的,但如果不符合规定的质押条件,或者上述条件中存在不符合标准的,那么就是无法办理股权质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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