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濒危动物怎么判
时间:2023-08-13 10:45:11 21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吃濒危动物判刑,具体如下:

1、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吃濒危动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如下:

(1)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吃濒危动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具体如下:

(1)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获利十万元以上的;

(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4、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1、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2、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构成要件是:

1、客体要件。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3、主体要件。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单位也可成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主体;

4、主观要件。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行为人可能是为了出卖牟利、自食自用、馈赠亲友或者出限取乐的目的,都可以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乌鲁木齐海关查获今年首起濒危动物制品入境案

乌鲁木齐海关17日对外透露,乌鲁木齐海关下属机场海关关员查获冷冻黑熊熊掌四只,这是乌鲁木齐海关2015年首起从国际旅检通道查获侦办的濒危动物制品入境案。目前,该案已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2015年3月7日,乌鲁木齐机场海关旅检关员在监管阿斯塔纳至乌鲁木齐的入境航班时,在一名外籍旅客的托运行李中查获熊掌冻体肉四只。后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初步鉴定意见,该冻体肉为黑熊熊掌,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一的物种,同时也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海关称,根据我国《海关法》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相关规定,邮寄、携带、托运濒危物种入境,均需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核发的《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非法进口、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走私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乌鲁木齐海关严格落实海关缉私工作要求,积极组织开展专项打击行动,强化重点航班风险研判,充分发挥科技设备应用效能,进一步加强对空港口岸濒危物种及其制品的查缉力度,先后查获多起涉及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案件,有力的打击了走私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非法狩猎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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