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产业向“滴滴出租车”、京东白条、蚂蚁华北、淘宝、美团、百度糯米、口碑外卖等传统产业的渗透和融合,设计开发了涉及人们衣食住行的P2P和o2o服务平台和产品。为了吸引用户,这些平台大多会采取自掏腰包补贴用户的商业模式,为注册企业或服务商提供补贴,这些补贴可以转化为优惠,让用户获得市场份额。由于部分平台技术手段和监管能力有限,出现刷单行为。具体的“套路”是用户与服务商是同一人,通过提交虚假订单,变相骗取平台为服务商提供的补贴。在互联网上,很多人发表教刷单方法的帖子和文章,甚至有专门的刷单软件。
刷单所能产生的巨大利润正吸引着人们的目光。不过,笔者想提醒那些正在刷牙或有此意图的人,这些套路背后隐藏着巨大的刑事法律风险,不要后悔一时贪心。
1。诈骗一条线就足以构成犯罪。虚假订单无疑是一种典型的欺诈手段。骗取的是平台提供的补贴。只要达到数额巨大的临界点,就构成犯罪。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出台的《普通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诈骗“数额巨大”的起征点为3000元。虽然每个订单的金额都不符合标准,但以小见大,再加上团伙犯罪的累计金额,很容易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根据上述《量刑指南》,数额较大的量刑起点确定为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
(相关法律条文:《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提供诈骗程序也可能违反刑法。
如何确定在互联网上发布和教授诈骗程序,甚至提供诈骗软件的人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技术提供者知道行为人有诈骗意图并提供技术知识支持的,可以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即教唆他人同时刷卡,即使未达到定罪标准,但教唆犯构成犯罪的,教唆犯也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如果我们没有事先与特定行为人沟通,也不知道特定行为人是否想实施欺诈,只发布相关方法或提供软件,但如果该软件或方法仅用于“欺诈”,提供技术方法或者提供技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传授犯罪方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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