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
1、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全国性公司和大型企业;
2、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大型企业集团;
3、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公司和企业;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企业集团;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有关规定核转的企业或分支机构。
(三)市、县、区(指县级以上的市辖区,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外的其他企业的登记管理。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
2、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将核准登记的企业的有关资料,抄送企业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六)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可以运用登记注册档案、登记统计资料以及有关的基础信息资料,向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各种形式的咨询服务。
一、法人登记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区别
法人证书不是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证书是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代表着该企业法人即告成立,即可享受法人可以享受的权利,但是经营活动除外,并承担法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企业法人证书与营业执照的区别如下:
(一)登记事项不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为: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
企业法人证书的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
(二)需要承担的责任不同
个体工商户是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或者集体企业是以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一个是法人单位,一个不是,一个对外承担有限责任,规模相对较大,一个是无限责任,规模较小。
(三)使用的主体不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有限公司即属此类。
营业执照核发给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其合法经营权的凭证。
二、民法典关于法人登记对抗的效力规定
《民法典》规定,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依法之“法”,并不限于法律,也包括有关法人登记方面的行政法规,典型者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我国对法人的成立多采取准则主义,即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就可以登记成立。《公司法》的相关内容明确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可见,一般的公司均以准则主义为原则,以许可主义为例外。成立公司这一组织,通过私人主体之间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启动,通过行政登记而公示,最终私法自治通过公法保障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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