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个体营业执照办理材料
1、带上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一寸照片一张、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到工商部门申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领到工商部门出具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注意此表不能丢失,办理完相关手续后要交回工商部门的。
3、带上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营场所的房产证复印件(或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一寸照片一张、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到辖区的畜牧局申办动物防疫合格证
4、拿到动物防疫合格证后,带上动物防疫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经营场所的房产证复印件(或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一寸照片一张、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到工商部门申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就可以了,一般情况要是不用排除的话十多分就就能搞定。
养殖场搬迁,如何申请养殖新场地
1、计划养殖者需持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及用地协议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2、乡镇政府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由乡镇政府牵头,会同区国土、农业、畜牧、环保等部门及计划养殖者对项目用地进行现场踏勘。畜牧部门具体审核畜禽养殖场规模布局及畜禽种类是否符合畜牧规划要求。符合规定要求的,由乡镇政府报区政府审批。
3、经区政府批准后,计划养殖者方可建设生产设施用地,而后经国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初验符合设计要求的,国土部门向经营者颁发设施农用地备案通知书,计划养殖者方准建设附属设施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场(厂)址等事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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