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湖北省某县检察院侦查并提起公诉,法院日前对该县某某广场建筑工地一起垮塌事故的4名责任人作出一审判决: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该县城市管理局原副局长、城建监察大队原大队长柳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该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技术负责人黄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处该县某某劳务公司原经理许某、某某广场工程原施工负责人曾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
2012年11月2日15时30分,位于某县信陵镇北京大道的某某广场建筑工地发生垮塌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89万余元,所幸无人员伤亡。后据事故调查组认定,建设单位某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该项目建设中违法建设、违章指挥;工程技术指标不符合实际情况;设计边坡防护工程安全等级不够等系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某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柳某在明知某某广场建筑工程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下,仅以规划手续不全为由对项目部下达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但没有按照规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以致发生垮塌事故,其行为涉嫌玩忽职守罪。此外,2011年4月至2012年12月,柳某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先后6次收受他人钱款共计3.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涉嫌受贿罪。
被告人黄某在项目施工期间,违反施工技术要求,擅自指挥施工人员违规施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被告人许某在明知其所在公司无相应施工资质的情况下,超越资质范围承接某某广场桩基工程,且将该工程转包给他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未按设计方案施工,其本人也从未到过现场进行施工管理和检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管理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被告人曾某,作为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在发现支护桩顶部有裂缝的情况下不但未及时清除安全隐患,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管理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某县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对于上述被告人的指控。鉴于被告人柳某有自首情节,4名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真诚悔罪,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同时鉴于被告人许某、曾某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因道路违法施工受损可获赔偿
在道路上违法施工,不仅影响道路通行,还常常会使、车辆受到损害。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通过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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