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通过中介公司买房子,并给卖家交了1万元购房意向金,后因为张先生岳母砍价,卖家不同意并退还意向金,买卖没有做成。中介公司认为是由于买家的原因导致拿不到中介费,遂将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他支付中介损失费7200元。日前,闵行区法院一审判决张先生不必支付中介报酬,但需支付中介居间必要费用800元。
2008年6月1日,张先生通过一家公司买房,中介公司为他提供了一套闸北区共和新路房源,并带他去现场看房。后来,在中介公司的居间下,张先生和卖家与中介公司三方签订购房确认书,为表示购房诚意,张先生支付了卖家意向金1万元。第二天,张先生的岳母就房价及税收、过户等问题与卖家继续讨价还价,后来卖家不愿将该房屋出售给张先生,并退还张先生订金1万元。现中介公司认为,购房确认书签订后,张先生未前来与卖家签订,致使公司无法收取相应的中介费用,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支付中介损失费7200元。
张先生辩称,在签订购房确认书的次日,他妻子带了三分之一的首付款去支付房款,后由于岳母为了房屋税收和过户时间问题与出卖家讨价还价不成,卖家即将定金退还他,才导致合同的终止。中介也没有不让他收回定金,之后也答应继续帮助提供中介服务。希望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认为,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原告对此次居间活动提供了相应的媒介服务。原告虽未促成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但毕竟为此付出了一定的劳务并支出了必要的费用,法院综合原告提供居间服务的内容及考虑买卖合同最终未能签订的原因等因素,酌定被告向原告支付居间必要费用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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