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以后,事故车辆的驾驶人逃离现场,脱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有效控制范围,达到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如果驾驶人离开现场,其目的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是其他目的,例如执行任务的特殊车辆事故后必须离开现场,履行法定职责;事故车辆驾驶人为了躲避死者亲属的殴打,驾车离开现场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等等,就不能认定为逃逸。只有其离开现场的目的是逃避可能的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即使是其假想的法律责任,也构成“逃避法律追究”。
肇事逃逸指的是什么
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如下:
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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