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级税务机关的法规部门具体负责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登记、审查监督和纠正违规等工作。业务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法规部门审查其职能范围内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并按照规定时限向法规部门送交审查意见。省以下(含本级)税务机关应当于税收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送备案税收规范性文件,于每年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送本年度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目录。上一级税务机关对报送备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就报备文件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违背制定规则或制定程序以及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进行审查。
在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中,发现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机关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要及时予以纠正,该撤销的撤销,该修改的要责令修改,该通报的要通报。
税务行政相对人认为税收规范性文件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可以向制定机关或其上一级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制定机关或其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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