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凭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证明,自领取工商执照或取得成立证明之日起三十日内携带公章、财务章和以下有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办税服务场所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办理税务登记应出示、提供如下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注明"经审验与原件相符"并签字后留存税务机关备查):
①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②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
④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如为自由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区证明,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合同或协议,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⑥工商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或有权机关出具的评估报告(办理律师事务所的不要求提供此项)。
⑦纳税人办理新设分支机构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⑧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
⑨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注:具体应提供的资料请参照《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适用个体经营)、(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后的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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