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非税收入的交通罚款,并不能纳入地方财政使用;既然是应当全部上缴国库,那么就不应该有任何秘密可言。根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一、电动车套牌扣分罚款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和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无证驾驶怎样处理
无证驾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三、行政处罚所没收的财产如何处置
处置行政处罚所没收的财产的办法:如果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则予以销毁;如果应当公开拍卖或者依法处理的,则按照相关规定来进行;而对于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后拍卖的款项,之后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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