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危险驾驶罪免于起诉的情形
时间:2023-08-01 14:00:46 38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危险驾驶罪免于起诉的情形:

1、法定不起诉: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将犯罪嫌疑人诉至人民法院审判。

2、酌定不起诉: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3、证据不足不起诉。

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条件有哪些

一、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条件有哪些

1、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是:

(1)危险驾驶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

(2)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

(3)凡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危险驾驶罪表现为故意。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危险驾驶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即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

3、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危险驾驶罪主体。实践中主要是机动车驾驶员;

4、主观要件。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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