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专项扣除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子女教育,扣除对象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的纳税人;
2、继续教育,扣除对象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纳税人;
3、重大疾病医疗,扣除对象为扣除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医疗费用的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纳税人;
4、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对象为支付第一笔房屋贷款利息的纳税人;
5、住房租金,扣除对象为在工作城市中没有自己的住房,需要承担租赁费用的纳税人;
6、赡养老人,扣除对象为赡养一位60岁以上父母、及子女已去世的60岁以上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纳税人。
一、可以退个人所得税的条件具体如下:
1、上一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
2、上一年度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扣除的;
3、因上一年度终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导致前后税收优惠政策不一样的。
二、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包括以下: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稿酬所得;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总之,在新出台的个税政策当中,明确了专项附加扣除的项目,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可以提供信息由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时办理。依法纳税是每位公民的必须履行的义务,一旦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则要就其全部的数额征税,而不是仅对其超过起征点的部分征税。
个税专项扣除离职是否可以变更为新的公司
个税专项扣除离职可以变更为新的公司。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项,是在减除费用5000元加上五险一金免税额,再加上依法确定的其他的扣除的费用的基础上,增加的免税额。专项扣除费用主要有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费用等。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第三条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一)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三)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四)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五)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六)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第四条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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