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吊销是否可以听取证据?
时间:2023-07-03 16:16:03 43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可以要求听证。公安机关对机动车驾驶员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驾驶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同时应送达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应当记载认定当事人违法的基本事实和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驾驶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写明要求听证,也可以在3日内以其他书面方式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要求。如果逾期未提出要求,视为放弃权利,不能再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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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以后。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11号令)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一)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驾驶证,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其他情况下,吊销后两年可重新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六十四条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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