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补偿协议未达成的情况下,是否可以采用强制征收房屋的方式?
时间:2023-07-08 08:10:39 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征地补偿协议未达成强制征收不合法。我国法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订立补偿协议,先补偿后拆迁;被征收人对征地存有异议的可以先向有关部门申请听证,强制征收可以依法向国土资源部门反映情况或者向法院起诉

强制征收房屋的程序是什么

一、强制征收房屋的程序是什么

1、强制征收房屋的程序是:

(1)制定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市房屋征收部门结合市区建设工程规划项目拟定市区年度房屋征收计划;

(2)提出征收申请,审核相关材料;

(3)确定征收范围,明确实施单位;

(4)发布征收预告,告知停办手续;

(5)拨付工作经费,组织房屋登记;

(6)组织对未登记房屋认定;

(7)组织对被征收和拟建产权调换房屋进行预评估。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二、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哪些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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