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用途纠纷有哪些解决方案?
时间:2023-07-03 17:02:11 4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协商当事人对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权利归属和使用权问题出现争议的,一般原则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2、行政处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解决。

3、行政诉讼对有关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改变用途流程依据

用地单位或个人向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提出申请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审查报经市县政府同意市县政府向省政府请示,报省政务中心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审批办窗口受理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退件;符合要求的,报省政府审批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向市县政府下达批复文件市县政府或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向申请人下达批复文件。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受占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委托单位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与受让方订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当事人一方以双方之间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九条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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