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看守所收押人犯需要进行健康检查。有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且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形之一的罪犯,以及怀孕或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不予收押。因此,对于患有严重疾病且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和怀孕或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看守所不予收押。
这要看被判处的刑罚,如果是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并且癌症晚期需要保外就医,那么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也就是不用坐牢;如果是判处无期徒刑的判决结果,那就不能暂予监外执行,也就是需要坐牢。《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根据《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 素 材 】 癌 症 患 者 术 后 多 久 可 保 外 就 医 ?
根据我国《癌症治疗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癌症患者术后需要遵守医嘱进行治疗,并定期接受检查。对于部分符合条件的癌症患者,在遵守医嘱并经过批准后,可以办理外出就医手续。但是,根据该条例规定,癌症患者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办理外出就医手续,如:已治愈并取得医学证明,预计存活期不少于5年等。因此,癌症患者术后多久可保外就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建议在医生的建议下进行治疗和办理手续。
刑罚情况不同,暂予监外执行和癌症患者保外就医的条件也有所区别。根据《看守所条例》和《癌症治疗条例》的相关规定,具体情况需根据医生的建议进行判断。建议在遵守医嘱并经过批准后,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治疗和办理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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