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1.5%比例的,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年度按市或者县级市统计部分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部分,依照前款标准按实际比例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缴纳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
(1)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数=上年度在职员工平均人数×1.5%(私营企业,外商、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等无填劳动情况统计表的用人单位,其上年度在职员工平均人数按劳动年审手册或缴纳社会保障费的员工人数计算)。
(2)应缴保障金=(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数-在职残疾员人工数)×上年度市或县级市职工平均工资×80%。
保障金纳入各级财政专户,按规定实行管理。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下列规定缴纳:
(1)市属用人单位向市残疾人联合会缴纳;
(2)区属以下用人单位向区残疾人联合会缴纳;
(3)县级市属以下用人单位向县级市残疾人联合会缴纳;
(4)中央、省、部队驻穗的用人单位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
(5)其他用人单位向注册登记机关同级的残疾人联合会缴纳。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单位可以申请缓缴保障金:
(1)由所属市和区、县级市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为扶持、解困对象的。
(2)无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经本级残疾人联合会核定其确实存在困难的。保障金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减缴保障金:
(1)由本级政府确认为扶持、解困对象,并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少按比例应当按排残疾人数的50%。
(2)连续亏损满二年,且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少于按比例应当安排残疾人数的50%。保障金减缴数额不得大于应缴数额的50%。
6.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免缴保障金:
(1)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破产申请的。
(2)已办理歇业手续的。
7.机关、团体、事业组织因经费困难,企业出现政策性亏损等原因,需要缓缴、减缴或者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可在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申请。
8.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于收到用人单位缓缴、减缴或者免缴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复。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缴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减缴数额不得多于应缴数额的50%。
9.用人单位申请减缴或免缴保障金的,应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所审核的损益表或收入支出表及资产负债表等年度报表。
10.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依照国家和省财政部门有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的规定,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存入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1)补助残疾人就业前职业培训费用;
(2)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3)奖励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有突出贡献的单位;
(4)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5)经本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用于有利残疾人就业的其他开支。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