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使用变造的货币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构成以及处罚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选择的一罪,是指刑法条文上规定了若干独立的犯罪构成,即可以由一个犯罪构成成立一罪,也可以由二个或二个以上的犯罪构成成立一罪的情况。具体到持有使用假币罪,持有使用都是独立的犯罪构成,可成立一罪,但也可以由两者成立一罪。
(一)持有使用假币罪构成要件
1.持有使用假币罪的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是一个内容广泛的概念,它涉及到货币的印刷、发行、流通、回笼等诸多环节,包括货币发行的管理(如发行基金的管理,货币发行与回笼的管理、发行库的管理),银行出纳的管理,为保护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所实施的有关管理等,并且每个方面的管理都涉及众多的内容。
2.持有使用假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对于伪造货币后又持有或使用的,只构成伪造货币罪,而并不实行数罪并犯,因为持有,使用是伪造行为的自然延伸,不单独构成犯罪,这说明持有使用假币罪的主体将伪造货币者排除在外。
3、持有使用假币罪侵犯的客体是什么比较流行的观点认为,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在我看来。把持有使用假币罪侵犯的客体定为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原则上似乎并不错,但不够准确。
4.这里,明知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明知是就一般意义而言,是指明明知道。但具体各个要求明知的犯罪,由于其具体内容和认识对象的不同,对主体的明知程度和范围的要求也不能完全一致。例如,对于窝赃、销赃罪中的明知。
(二)非法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处罚
一般来说,行为人明知是假币而持有,数额较大,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行为人是为了进行其他假币犯罪的,以持有假币罪定罪处罚;如果有证据证明其持有的假币已构成其他假币犯罪的,应当以其他假币犯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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