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拖欠工程款纠纷案,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缺席判决被告建国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张某工程款39,000元、违约利息7,1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10月10日签订人畜饮水工程合同书一份,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08年11月3日完工。合同约定了付款方式,以及被告承诺于2009年3月31日之前还清本利,未还清继续按月息2分计息,被告于2009年3月15日给付原告工程款40000元,尚拖欠部分工程款未付。被告至今未付清工程款。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认真遵守执行。原告为被告打井验收合格后,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及时付款,借口拖欠是错误的。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所欠工程款的请求,应予支持,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日3%过高,原告请求按双方后约定的月2分主张违约利息,请求合理应予支持。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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