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1年11月,原告郭某与被告刘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协商共同设立服装公司。郭某投资20万元,占公司股份的40%;刘某投资30万元,占公司股份的60%。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由刘先生经营。几年来,公司得到了一定的发展。郭先生多次要求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但他们都没有意识到。郭先生认为被告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起诉法院查阅被告的财务报告和财务账册,本案诉讼费用应由被告承担。被告服装有限公司辩称,我的法定代表人刘先生是借用原告身份证成立的**年高服装有限公司。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全部委托**天信宏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公司)办理,公司股东的出资也由**宏公司先行缴纳。由于原告没有实际出资,只是名义股东,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查,被告系2002年1月17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手续,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某,注册资本50万元。营业期限为2002年1月至2012年1月。其所属行业为服装批发业,股东为刘某和郭某。刘某出资30万元,占公司股份的60%;郭某出资20万元,占公司股份的40%。公司成立期间及成立后,原告未参与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完全由被告法定代表人刘某负责。
全文52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