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因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而丧失继承权的,属于继承权的相对丧失。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绝对丧失)。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当然丧失继承权。
二、继承权丧失的效力
继承权丧失的效力:
1.继承权的丧失于继承开始时即发生效力。
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既可发生于继承开始前,也可发生在继承开始后,但因继承权的丧失是使继承人失去继承的资格,因此,继承权的丧失应于继承开始时即发生效力。
2.继承权的丧失对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发生效力。
继承权的丧失,是继承人对特定的被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丧失,仅对特定的被继承人发生效力。因此,继承人因法定事由丧失对某一被继承人的继承权的,并不影响其对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三、继承权丧失的特点
继承权丧失有以下特点:
1.继承权丧失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
只要继承人有民法典规定的行为之一,无论是法定继承人还是遗嘱继承人都丧失继承权。
2.丧失继承权是一种民事制裁。
继承权是一种民事财产权,所以丧失继承权是一种民事制裁。
3.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必须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条件。公民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不能随意剥夺,只有公民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严重违反人伦道德的罪行或严重不道德的行为才丧失继承权。
4.继承权丧失仅具有相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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