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信用社贷款几年失效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信用社诉讼的时效是两年。
如果该贷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具有胜诉权,而不是诉权。换句说,信用社向法院起诉要求你偿还借款,法院还是会依法受理,在庭审或答辩时,债务人或担保人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会依法审理查明是否存在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况,如果没有这些情况并且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法院会依法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如果审查后没发现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况,而且超出诉讼时效,法院会对案件继续审理。
信用社贷款的特点
信用社贷款的特点信用社经营的主要业务是农村信贷,其业务手续和技术操作与国家专业银行基本一致,因此,国家专业银行关于农村信贷管理方面的制度、办法在信用社同样适用,也同样具有约束力。但是,由于信用社的性质、地位、作用等与国家专业银行不同,因而在贷款的具体操作上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贷款对象的广泛性信用社的贷款对象涉及农村各种所有制、各个领域,它包括:
1、从事农、林、牧、副、渔等各业的承包户、专业户和农村合作经营单位。
2、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独立核算的乡(镇)办、村办、组办、户办和各种形式的联办企业或新的经济联合体。
3、有经营收入和还款有保证的农村文教卫生、科研等事业单位。
(二)贷款经营的灵活性信用社贷款经营的灵活性,是指信用社在党和国家政策、法令和计划指导下,按照比例管理的原则独立自主地经营信贷业务,充分发挥民间借贷作用,诱导农村资金合理流动。
(三)贷款投向的区域性由于信用社是由一定区域内的农民群众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入股建立起来的合作金融组织,因而就决定了服务范围必须保证本区域内农民生产、生活方面的资金需要,支持本区域内经济的发展。此外,由于信贷经营是货币运动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信用社按一定利率、归还期限等条件,将货币资金提供给客户的一种借贷活动,是社会资金再分配的过程,因此,它必须受到本区域内的经济条件、资金实力、经营管理水平、乃至文化素质等因素的制约,从而使信用社贷款资金运动带有明显的区域性特点。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全文98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