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不出席: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就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一方不出庭的情况下作出判决。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可能是原告、被告亲自到庭,也可能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法院指定的代理人出庭,或是由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在这几种情况下,除离婚案件当事人仍要求出庭外,法院所作的判决均不是缺席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缺席判决: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因此,如果本诉原告不出庭或退庭按撤诉处理,本诉被告提出反诉,人民法院对反诉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3.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不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被告方,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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