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祸伤残鉴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二、车祸伤残鉴定程序
(一)受伤人员治疗终结后,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向大队提出伤残评定申请,大队在作出初步审查后,向伤者发出《伤残评定预约通知书》;
(二)伤者持《伤残评定预约通知书》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指定的地点接受检查和评定,对资料不齐全的,评定人有权拒绝评定,待当事人备齐资料后,再行评定;
(三)评定人将根据检查的结果和医院材料,在法定的三十日内对伤者作出评定的结论;
(四)当事人如对作出的评定结论不服,可在接到《伤残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伤残重新评定申请。
三、申请车祸伤残鉴定所需要的材料
(一)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员签字的伤残鉴定申请书(委托书)或律师事务所委托书;
(二)携带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片、X片及诊断报告;
(三)有关手术病例和检查记录;
(四)鉴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五)鉴定申请人需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发生车祸的当事人在治疗终结后,就应当向原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伤残鉴定。如果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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