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在需要的时候是可以施行封闭道路的措施的,本行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吗,是合法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哪些政府单位可以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在当代的社会,目前法定授权范围之内行使行政处罚的权利完全是可取的,而这里的行政处罚主要是包括警告,罚款以及没收违法所得,当然了,限制人身自由这样的一种方式也是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但是是一种短期的限制人身自由,也就是行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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