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债权已成为受限的债权不可以转让。作为确认债权的特殊凭证,法院判决不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规定的权威结论,是公权力对私权纠纷的确认,体现了公权的尊严。司法机关未经法定程序变更或者撤销,任何个人或者单位都不能变更。虽然判决中涉及的目标是当事人可以自行处理的私权债权,但私权自治的原则应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因为公共权力已经介入并确认。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判决确认的债权不仅反映了当事人受法律保护的权益,也反映了权威。
债权代位债权转让的区别
二者区别如下:
1.成立条件不同。债权让与须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危害其利益时,无须债务人同意即可通过人民法院直接向次债务人行使。
2.法律后果不同。债权让与告毕后,让与人与受与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消灭;而代位权仅在债权人胜诉且获取全部清偿时其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方可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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