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条件的规定,如果在判定罪名以后,嫌疑人家属或者本人有积极赔偿,或者是积极缴纳罚金的行为,那么可以视为认罪悔罪的表现,根据具体情况是可以进行酌情减少刑罚的。如果有拒绝缴纳罚金,可以履行缴纳罚金义务却不履行的,法院会默认为不服从判理,那么应该从严处理。
一、判决前能否交罚金
判决前不能交罚金。罚款只在法院审理判决后支付。为能够从轻判,审判前可积极缴纳赃物,认罪,积极赔偿受害人。因此,法院在判决时从轻处罚。从判决的角度来看,支付罚款不能达到轻处罚的标准。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处罚。罚款应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关于认罪认罚什么意思
认罪认罚即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承认自己错误或罪行,并且认真悔过自新,坦白自己犯罪行径,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检察机关建议判处的刑罚种类、幅度及刑罚执行方式均没有异议。是否积极退赃、退赔,主动缴纳罚金,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也是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罚的重要标准。
三、法院判决不缴纳罚金后果是什么
法院判决不缴纳罚金,法院是有权利强制执行的,如果故意不履行的那么就会承担刑事责任。
罚金是刑法规定的附加刑,罚金是刑罚的一部分。被判处罚金的被告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缴纳日期前主动缴纳罚金。如果到期后不缴纳,法院什么时候发现该人有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而有履行能力故意不履行罚金的,减刑、假释时从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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