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技术入股操作中注意的问题
时间:2023-08-17 15:54:20 48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在实践中以专利技术入股的形式,包括用专利权入股的、以专利实施权入股的,还有把专利申请权也视为专利技术作价入股。根据新《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我认为此三项出资形式都是可行的,但实践中对于用后两种方式入股的,在一些问题的处理上还是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的,比如将出资转让的问题等。所以首先应该明确以专利技术入股的形式,当然,为了减少将来不必要的纠纷,我们应该首推以专利权入股。

(二)注意以专利权入股需完成以下出资手续方可认定出资无瑕疵,首先须对专利的价值进行评估,然后专利权人依据设立公司的合同和章程到专利局办理专利权转移于被投资的公司的登记和公告手续,工商登记机关凭专利权转移的手续确定以专利技术入股的股东的完成股东投资义务的履行。

(三)注意专利入股的必须是专利的合法权利人。并且在我国法律对能进行股权投资的主体是有规定的,无论是国有企业,法人内设职能机构还是个人进行专利入股都是存在一定的限制。

(四)在使用专利技术入股时,还必须注意技术资料的交接和权利的移交;专利入股方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后续改进成果的权属和各方的违约责任。

(五)对于专利入股需要特别注意专利技术的可靠性。不可否认由于审批专利的审查员受专利局文献存储量的限制和可能有的工作疏忽等原因,把不具备专利条件的技术授予专利权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在加之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是不进行实质审查的,所以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提出宣告专利无效的申请。一旦被宣告无效就不具备财产权的属性,就不能作为入股的技术。所以对专利进行必要的审查检索及在合同中约定无效后的处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六)这是特别需要强调的问题,就是入股后涉及到的公司治理问题,我国原有的《公司法》规定无形资产的出资金额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20%,但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对无形资产的比例可提高到35%。所以过去以无形资产出资的不可能成为公司的大股东,至少不会成为绝对的控股股东,因此在公司治理中只能处于附属地位。但新《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也就是说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到70%,可成为绝对的控股股东。而且新《公司法》给予了公司更多更大的自主权,并全部体现于公司的章程之中,这样公司的章程在今后就真正成为一个公司的宪法,而它对公司和股东的重要性也就不言而喻了。

专利技术入股问题研究

以专利技术入股是当前常见的经济现象,其中有以专利权入股的,也有以专利实施权入股的,还有把专利申请权也视为专利技术作价入股。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股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专利权是知识产权,能够作为投资入股的客体,但专利申请权和专利实施权是否也属于知识产权,能否作为股东投资入股的客体,在实践中颇易引起争议。除此之外,专利技术入股应当履行什么手续,如何才能确定股东以专利技术作资入股所履行的必要手续,以及专利技术一旦丧失其知识产权属性后应如何调解股东间和股东与公司间的法律关系,这是以专利技术入股所引发纠纷的常见法律问题,本文试图就法律实践中的分歧浅述笔者观点。

一、专利申请权能否作为股东投资入股的客体

专利申请权是有权申请专利的人向专利局请求授予某项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权利,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并且规定专利申请权的转让除以书面合同为要件外,还必须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才能生效,这说明专利申请权是一项可转让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并且以登记和公告为要件,使无形的发明创造,得以公示其主体范围,因此,也就产生了以专利申请权入股的经济现象。但这是否为法律所允许,则应在界定专利申请权的法律性质后,才能得出结论。

1.专利申请权不是知识产权

专利申请权的客体是发明创造,而知识产权中以发明创造作为客体的权利只有专利权,专利权与专利申请权的根本不同在于专利权必须经过专利局审查后,对符合专利技术条件的发明创造给予排他的专有实施权,而专利申请权只是专利申请人向专利局申请授予其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主观愿望。专利申请权的客体所指向的发明创造不具有排他权,专利申请权人不能依据专利申请权排除他人使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只有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经过专利局实质审查后,才享有临时保护的权利,因此,专利申请权不具有知识产权性质。

2.专利申请权与非专利技术有所不同

非专利技术是以专利以外的手段来实现其技术价值这种无形资产价值的,其重要特征是以自我保守技术秘密作为保护方法,而法律对于已尽了保密义务的技术所有人给予必要保护,以制止非法盗取技术秘密的行为。专利申请权是以公开技术为要件,目的是通过专利授权形式取得对某项技术实施的垄断权,因此,专利申请阶段的技术虽然也处于非专利技术状态,但两者保护方法完全不同,因此,专利申请权也不属于非专利技术范畴。但专利申请权在未公布之前,如专利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可以转化为非专利技术。

3.专利申请权是专利期待权

专利申请权是申请人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后,所享有的授与专利的可能性;即其专利权的能否取得,取决于专利局是否授权。如果专利局授权,则专利申请权转化专利权,期待权变为既定权。如果没有授权,则专利申请权所指向的技术不具有财产价值。因此,专利申请权是期待发明创造授与专利权的一项权利,而这项权利不能作为投资入股的客体。

首先,从法律规定上看,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投资入股的客体范围不包括知识产权的期待权,也不能将知识产权的期待权划入知识产权范围内。知识产权是既定权,有排他效力,而专利申请权是期待权,具有不确定性,自身无排他效力,同时,专利申请权也不属于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权作为投资入股的客体无法律依据。

其次,专利申请权的价值具有不确定性,当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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