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原则
时间:2023-03-04 11:32:11 22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物权与债权反映不同的财产关系,体现不同的经济利益物权反映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其体现的经济利益,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二)物权与债权的主体、客体不同

(三)物权与债权的效力不同

(四)物权与债权在有无期限性上存在区别

(五)物权、债权的变动不同物权的变动采法定主义和公示主义,债权的变动则否。

一、物权的特征有哪些

物权是指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与债权以及其他权利相比较,可以看出物权概念包含的三重含义。

第一,物权是对物权,它表示的是人对物的支配关系,本质是人对物的支配权。这一概念与债权所表示的人对人的请求关系有明显的区别。从法学技术上看,物权的内容是一个具体的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思对一个具体物的支配关系,并不涉及其他人的意思;而债权表示的是一个具体的主体请求另一个具体主体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第二,物权的实现仅仅依据权利人自己的意思,不必依靠他人的意思。债权的实现必须借助于他人的意思,必须得到他人的协助。法律上所谓权利实现,即权利人取得权利所指向的利益,获得权利的使用价值或者价值。比如所有权人使用其物或者变卖其物。物权的实现与债权或者其他权利的实现有着根本不同的法律条件。物权关系中没有相对人,物权的实现当然无从依靠相对人的意思。如所有权人需要利用其物时,只需要自己作出决定即可。债权关系中必须有一个特别的相对人,债权实现必须借助于这个特别的相对人的意思。如在买卖合同关系中,买受人要取得标的物,就必须借助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行为。由此,物权获得了绝对权、对世权的特征。绝对权表明权利人可以独断地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权利;对世权表明权利人可以排除他人的意思。

第三,物权的本质是排他权。物权的实现不但不依靠他人的意思,而且必须排斥他人的意思,才能实现权利人的全部利益。比如,一个企业在客观上会同时成为数个债权人的债务人,如为租赁厂房设备而向银行贷款,为购买原材料向原材料的厂家欠贷等。此时,各个债权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谁也不享有优先接受清偿的权利,但是,如果某债权人要求该企业为其债权设定抵押权,则该债权人即享有排除他人而优先获得清偿的权利。抵押权人之所以能够优先清偿,就是因为抵押权人享有排除他人的抵押权,这样抵押权人在实现权利时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思,排除他人的意思,从而使得自己的权利得到了实现,这就是物权排他性的表现。

二、物权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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