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程序不同于解决民事纠纷案件的一般审判程序。其前提是双方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的债权债务纠纷,且双方不直接对抗。债权人是申请人而不是原告,其债权仅限于向人民法院申请以支付令的方式催告债务人履行到期债务。监督程序从债权人的申请开始,没有对方当事人参与诉讼。因此,监督程序不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具有非诉讼性的特点(二)监督程序适用范围的特殊性,在一定条件下。监督程序,如债权人不处理支付义务、支付令可以送达债务人等。与处理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程序不同,它对民事案件具有普遍适用性。所谓货币是指作为流通和支付手段的货币,通常指人民币,也包括特定情况下的外币。所谓有价证券是指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和可转让存单(三)监督程序的可选性如果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款项或证券,如果符合条件,可以适用监督程序。然而,法律并不强制此类案件适用监督程序。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程序或监督程序来解决问题,但选择诉讼程序的时间较长,不利于问题的快速简单解决。如果当事人选择诉讼程序,就不能再选择监督程序。选择诉讼程序的,适用一审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由此可见,监督程序并不是解决此类案件的唯一程序或唯一程序。法律赋予当事人选择程序的权利
(四)审判监督程序简便
人民法院适用监督程序审理案件,只对债权人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和监督程序的证据,不传唤债务人或者开庭。符合条件的,由人民法院直接下达支付令;不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债权人的申请,不得上诉。审判组织采用独立聘任制的形式。因此,与诉讼程序相比,监督程序简单快捷(五)支付指令的适用条件。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款项或证券。2.要求支付的款项或证券已到期,金额已确定。申请人还应说明请求所依据的事实。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债务纠纷。4.支付令可以送达债务人(六)支付令生效的条件人民法院向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只有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生效。这些条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期限要求,即在债务人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天内,支付令才能生效;二是行为要件,即债务人在上述期限届满前未清偿债务又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支付令可以生效。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支付令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七)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法院无需查明审查异议是否正当,而应直接裁定终止监督程序。因为法院知道它只判断它是否是反对,所以它不需要检查反对是否合理。支付令到期后,监管程序将不会直接转入诉讼程序。在法院裁定终结监督程序前,债务人要求撤回异议的,应当予以允许。如果申请人在法院发布支付令之前撤回申请,则应裁定终止监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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