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办理,是要求公民办理居住登记满6个月以后才可以申请办理的,若公民满足条件是无需等待6个月,可以直接申请办理居住证;但是对于从未办理过居住登记的公民,就必须补办居住登记满半年以上才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
一、居住证办理,基本要求在当地居住满半年以上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1)明确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办理,明确要求异地居住有合法就业、就读或者居住条件以外,还明确要求在当地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以上,因此对于在当地居住不满半年是要求补登记满半年以后才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居住证。
二、居住证办理所需要资料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2)明确居住证办理需要提供以下资料进行办理,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延长最长不超过30日。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相片;
(三)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四)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五)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六)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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