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
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
三、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
注: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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