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的更改包括哪些
时间:2023-03-04 15:10:29 33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的更改包括:

1.承诺如果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此时,不能构成承诺而应该视为新的要约。

2.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时,承诺一般有效。

一、磋商文件内容没可以在签合同加上吗?

磋商文件内容可以在签合同加上。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应是签订的合同条款。如果投标文件(附录)提出了其他内容,招标人接受的,签署合同时相应内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如果有条款未明确,应签订补充协议,进一步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跟合同签订没有实质性关系。只有投标文件提出的(要约)被招标人接受(承诺)才构成合同,可以要求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相关内容。

二、要约的有效期怎么确定

要约的有效期的确定有: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受要约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或者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要约失效;

4、要约被拒绝或者被依法撤销的,要约失效。

三、承诺迟延是什么意思

承诺迟延又称迟到的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的承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到的承诺不发生承诺的效力,但因其符合要约的条件,故可视为新要约;承诺因意外原因而迟延者,并非一概无效。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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